2015年1月14日 星期三

文章評論:臺俗「做十六歲」之淵源及其成因探討


臺俗「做十六歲」之淵源及成因探討一文,係國立臺灣大學中國文學系副教授彭美玲老師於1999年發表於臺大中文學報的一篇論文。彭老師的研究專長之一是古代禮俗,因此這篇研究台灣台南「做十六歲」儀禮的論文,自有其獨到的見解,而這篇論文也是在90年代對「做十六歲」儀禮較為深入探討的文章,開往後研究之先河。不過,對於這篇文章,仍然有許多值得吾人深思探討之處。以下分為三大面向討論之:(一)文本內容梗概介紹,(二)文章內容評論,(三)過渡儀式的社會意義。

(一)文本內容梗概介紹

誠如本文的標題所明示的,這篇文章的目的是要探索台南「做十六歲」儀式的來源以及其成因。作者認為,「做十六歲」是台灣頗具代表性的儀俗,並且曾經廣泛流行於全台各地。就如同目前被廣為宣傳也為一般人認知的,「做十六歲」是一項成年禮的儀式,因此,作者首先釐清此成年禮和所謂古代成年禮儀式之異同,以探求此儀式的淵源。作者利用各類方志文獻的爬疏,指出:「做十六歲」以十六歲為成年標準,與古禮迥異,並且,以「捾絭 」(指配戴護身符)為儀式核心,而非加冠及笄,而在此表現出民間多神信仰的內涵。在指出「做十六歲」的特殊性之時,作者也列舉台灣數地的方志,以指出「做十六歲」普遍在全台各地流行。

作者更進一步以方志的內容指出,「做十六歲」在近代中國的台,閩,浙三省均有流行。而依此往前推論台俗「做十六歲」乃源於閩、浙 − 此說的立論基礎為,台灣多數的移民來自閩,而閩浙水路相通,風俗互相學習而相近。

作者認為,以十六歲作為成年的標準是一非常特殊的標準,異於古禮所謂十二、十五或二十加冠,十六歲的成年標準明顯與古代禮俗無涉。作者於是由殤齡的問題切入討論。經過一連串的推論之後,作者認為,十六歲乃是取男子生理成熟的平均年齡而定。至於為何女子也是以十六歲作為成年標準,而非平均生理成熟年齡的十四歲?作者認為,這是受到道教思想影響而表現出的男女平等。

作者最後作出三點結論,指出,台俗「做十六歲」是傳統成年禮的特殊類型,具有地區的特性。同時,台俗「做十六歲」又並非特例,近代中國南北各地,均有此類似的習俗。最末,作者指出,十六成年乃是出自古人的生理觀,並與道家學說,道教思想有關聯。

(二)文章內容評論

2.1 過度推論與邏輯錯誤

簡要概括整篇文章的主要論點為:台俗「做十六歲」淵源自中國,日後有所發展。而這個論點的所有依據皆是來自各方文獻和各地方志的爬梳。因此,本篇文章的讀者勢必要對其方法以及論點進行基底的批判(radical crticism),方能對「做十六歲」的淵源與成因產生更清晰的視角。

作者的重要結論之一是,台俗「做十六歲」淵源自中國。然而細看作者所提出的方志紀錄,不難發現問題:

廣西省隆安縣志云:冠禮久廢...男子至十六歲時...此惟富家子嗣單弱者行之...

江西豐城縣志云:冠禮久闕...男子,年十六,即於祖祠揭行派次序授之...

安徽省南陵縣志云:...及至婚配之時,俗曰「做大人」...

陝西省府谷縣志云:...至十六歲,始命名議婚。

河北省良鄉縣志云:士大夫家子弟十六,父命加冠...今禮廢


上引五本方志中的記載乃是作者認為「確言十六成年者」,然而這樣的斷言卻是有疑義的。「冠禮久廢...男子至十六歲時...此惟富家子嗣單弱者行之...」,是富戶人家才會在家中孱弱的男子十六歲時舉行的儀式;那麼,依此段敘述,這不是個廣泛流傳的民間習俗,再者,針對「子嗣單弱者行之」,其可能具有其他的含義,未必是「成年禮」,豈能因「冠禮久廢」就推論此必為成年禮?這樣推論豈不以文害義了?同樣的,「冠禮久闕...男子,年十六,即於祖祠揭行派次序授之」如何必然是「成年禮」呢?而另兩則方志中的描述強調的是「婚配」,「成年禮」與「婚配」如何能劃上等號,恐怕需要更多的論述琢磨。河北省的方志所謂:「士大夫家子弟十六,父命加冠」,可能是最接近十六歲成年禮的描述了。然而,倘若作者以此為證,恐怕將完全無法得出「台俗做十六歲習俗源自閩、浙」,「十六成年與南方水土有關」這樣的結論!

作者當然不只爬疏以上這些文本。然而作者自己指出,其他的方志對所謂「十六成年」者,屬於「泛言、渾言或通言」,換言之,其他的方志並沒有對十六成年有確切地記載和描述。多數的方志中對十六歲成年習俗的記載是如此的模糊不清,而作者最後的結論居然是「台俗並非特例,因近代中國南北各地不乏十六加冠的習俗」,豈非過度推論!

除上述錯誤之外,作者企圖由近代中國方志中的記錄連結台灣「做十六歲」的淵源,犯了一個邏輯上根本的錯誤。這個錯誤即:即便以十六歲為成年的標準確實存在於近代中國的不同地區,也無法論證「十六歲成年禮」確實存在那些地區。[1]由於此種根本的邏輯錯誤,台俗做十六歲淵源餘閩、浙,如此的結論,自然無法成立了。

2.2 「做十六歲」遍佈全台?

作者認為,做十六歲曾在台灣廣泛的流行,並列舉部分台灣地方志為例,最晚近者是1980年的台北市志。然而,縱使作者舉證歷歷,言之鑿鑿,實踐上卻似乎只見台南市常規的舉行做十六歲的儀式。究竟做十六歲的儀式是否曾在廣泛的流行?我以為,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(一)對文獻更詳細的考證爬梳,(二)實際的田野調查。無論是那一方面,作者的論述恐怕都欠缺,甚至有失去韋伯(Marx Weber)所謂的「智識的誠篤(intellectual integrity)」的風險。

就文獻的爬梳方面,作者引用了台灣的地方志,以及其他學者(朱鋒,劉還月)研究過的二手資料。可疑的是,關於20世紀初期台灣的一些風俗習慣研究經常被引用的「台灣舊慣調查」,作者居然完全(有意或無意?)的忽視了!囿於時間精力,筆者無法爬梳整理台灣舊慣調查中是否有關於十六歲成年禮的記載。然而,有趣的是,台灣總督府普遍性的承認台灣人依循「十六歲成丁」的舊慣,[2]意即,十六歲為成年,需負擔法律上的責任。不過,在清領時期的台灣,即便十六歲成丁亦不影響個人在家族或社會中的地位;此點會在下文延伸討論;十六歲成丁是台灣的舊慣,然而作者在文中卻明白表示此說法有待商榷,顯見其文獻爬梳之不周密。

實際的田野調查在確定做十六歲習俗是否遍及全台是至關重要的。一者,方志的記錄未必如實反映一個地方的習俗活動。再者,訪談地方耆老,有助於整理出老人家們對於過往歲月中習俗活動的記憶。如果,做十六歲果真如同作者所宣稱的曾在台灣各地廣泛的流行,並且通行於不同語族(南島語族除外),那麼耆老的記憶應當可以適當地反映出「做十六歲」的母題及其變異所構成的儀式甚或儀式叢在各地出現的蹤跡。殊為可惜的是,本論文的作者並未進行任何實地的田野調查,而完全仰賴地方志文本。

做十六歲的儀俗是否曾經遍佈台灣各地,仍然是個懸而未決的問題。如果為了得到「做十六歲」淵源自中國閩浙地區這樣的結論,而發明「做十六歲」遍及台灣各地的說法,以否定其發源於台南西區五條港一帶,藉由此種論述消除台灣歷史的主體性而嫁接到中國歷史的脈絡上,這樣的做法顯然缺乏智識的誠篤 − 意識到忠於自己的思考,保持所採取標準的一致性,以及坦誠自己思考、行為不一致的必要性等。為了某種目的而產出的學術智識,卻以中立、中性[3]的面目呈現於求知者面前,顯然是缺乏智識誠篤的。而此篇論文的作者,正冒著這樣的風險在從事學術研究。

(三)過渡儀式的社會意義

釐清此篇論文作者的各項謬誤之後,應當如何看待「做十六歲」此項習俗呢?

現實上,目前仍然大規模的進行做十六歲儀式的,集中在台南開隆宮,而該儀式明確的是一種「成年禮」。筆者建議(suppose)以兩種觀點來看待「做十六歲」。第一,「做十六歲」儀式為一種文化的樣式(pattern)。第二,「做十六歲」儀式是一種過渡儀式(rites of passage)。因為如此,我們必須把做十六歲擺放在孕育它的政經脈絡下來看待。

過渡儀式又被稱為通過儀式,所指的是一種儀式,通常在人生重要階段轉變的過程會舉行它;人們藉由通過這個儀式以順利進入人生的下一個階段。通過可被分為三個階段,分離,中介和融合。人們必須從前一階段的樣態中分離出來,進入一個什麼也不是的中介階段,最後再融合回這個社會中,獲得一個新的身份。一個讓大家感到熟悉的例子是結婚典禮。「將要」結婚的新郎新娘已經跟前一個單身的階段分離(通常是訂婚之後,或是提親之後,這是整個儀式的開始),尚未進入下一個階段,結婚典禮進行時,他們被穿上平常不會穿的禮服,接受眾人的注目,而在結婚典禮後脫下禮服,回到正常生活,但是身份已經變成丈夫和媳婦了,也因為這個重新融入社會的身份,其社會位置、人際網絡、社會功能都與以往不同。

本篇論文中引用劉還月先生的分析,指出:

做十六歲相傳源於台南的五條港碼頭。...做十六歲之前的孩子只能算是童工,僅領半薪;十六歲後才能升為正式的碼頭工人,得以領全薪。因而家中只要有剛滿十六歲的孩子,必然大肆宴請親友,宣告子女長成。

本篇論文的作者反對劉還月先生的說法,然而卻無法提出更周全的解釋以及有力地反駁。我們不妨將「做十六歲」的源起問題先擱置,避免無謂的爭辯或僅產生形式上的答案,而無法理解做十六歲儀式作為一種文化樣式的意涵。

將「做十六歲」鑲嵌在五條港碼頭的政經脈絡中,即可理解,以「做十六歲」為成年禮的展演,即是半薪童工與全薪成丁(十六歲成丁是清領時期就有的台灣冠席)的分界線。「未成年」通過「做十六歲」便是「成年」;這個過渡儀式的進行,彰顯成丁後社會上的位置,社會功能以及人際網絡實質的改變,而非僅僅只是「成丁」而已;除了這種「通過」的改變,此儀式更具有一項社會功能,建構了「童工」與「成年工」的階層以及區隔了「童工」與「成年工」的勞力市場。如此,碼頭苦力的勞力市場形成雙元狀態,不僅可減少家庭把童工送進碼頭工作的誘因,讓童工免去因身體發展尚未成熟卻荷重而受到傷害,更可藉此一「做十六歲」的儀式,讓成年男性碼頭勞動力不至於受到任意與無節制的童工勞力供給,而招致削價性的惡性競爭。

這種解釋無疑是透過「社會學的想像(sociological imagination)[4]」來理解和詮釋「做十六歲」。在這種觀照下,「做十六歲」是否源起於台南,是否淵源於移民的故鄉,其實已經無足輕重。


[1] 有十六歲成年禮舉行的地方,可以反推出該地方的社會以十六歲為成年的標準。然而,以十六歲為成年標準的社會,則未必會舉行十六歲成年禮。更基底的批判是,若一個社會中慣習爲十六歲的青少年舉行某種儀式,該儀式也未必與進入成年有關。一個儀式在社會中的功能和意義,需要足夠多的田野資料方能釐清。

[2] 曾文亮。2010。〈全新的「舊慣」: 總督府法院對臺灣人家族習慣的改造 (1898-1943)。〉台灣史研究,17:1, 125-174.
[3] 且讓我借用韋伯的價值中立吧。

[4] 社會學的想像是美國社會學家 C. Wright Mills於1959年所提出,意指一種社會學的洞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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